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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单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1页(397字)

联合运输中,由联运经营人签发,对货物从起点到终点全程运输负责的一种凭证。适应联合运输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根据国际航运商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所采用的一种新形式的运输单据。联运经营人在签发联合运输单据后,负责办理自收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止的联合运输。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托运人应视为已向经营人保证,联合运输单据所提供的货物品种、标志、号码、数量、货重等均准确无误。若由于提供上述事项不确或不当而造成损失,托运人应向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联合运输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主要是:①签发联合运输单据的联合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只对其承担的航程负责。②前者多是第一程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与第二程的海上运输的联合,后者则是第一程的海上运输和第二程的陆上、内河或海上运输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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