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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除外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2页(247字)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在海上保险中,除外责任有两种:①法定的除外责任,如中国《海商法》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243条、第24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包装不当,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或锈蚀等原因造成的货物、船舶损失,不负赔偿责任。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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