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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灭失或未灭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4页(416字)

与保险利益有关的一个条款。即在投保时即使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但保险人仍然承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给被保险人予以赔付。该条款的历史背景是在电报电话通信发明之前,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被保险人不能肯定其是否已经受损或者灭失,如果已经灭失但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投保,保险人接受后,保险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事后查明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没有保险利益,那么根据“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保险将被拒赔,这对被保险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于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加入一个“已灭失或未灭失”条款使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经发生的损失也给予赔偿,除非投保时被保险人知道已经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中国的保险条款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中国《海商法》224条承认该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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