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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90页(315字)

救助成功后确定救助人应得的救助报酬时应予考虑的因素。“无效果无报酬”,而有效果时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确定救助报酬时应遵循的原则,这也同时反映了救助人依法可得的救助报酬的下限和上限。此外,救助法也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时应予考虑的各项具体标准或因素,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规定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成效”等10项标准。在法律上,这些标准都还是质的标准,而不是量的标准,同时在具体考虑这些标准时也不要求有主次或先后之分,而应当综合考虑。因此,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针对具体救助案件根据这些标准确定救助报酬时,享有相当大的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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