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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支票业务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27页(264字)

“万国邮政联盟法规”的一部分。1920年德里大会上有53个国家首次签订。从1974年洛桑大会起本协定取代《邮政转账协定》。宗旨是:“各缔约国同意相互间开办的邮政支票业务可为邮政活期账户提供的一切服务,均应按本协定各项规定办理。”共有九篇,包括:总则、邮政转账、邮政活期账户的存款、通过记名支票或邮政汇票进行的付款、通过记入邮政活期账户借方进行的其他付款、向旅行者发放的外汇、通过可在邮政支票局兑付的票据的转账办法进行结算、其他规定、最后条款等。属非永久性法规,只对签约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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