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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36页(443字)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91号令批准颁布的中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重要法规。

《条例》规定,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该条例的义务,也应当承担所规定的责任。《条例》共7章53条,主要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体制、主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对有关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在设计、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掌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潜力、编制国防动员预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权限和程序、补偿和抚恤、经费和法律责任,以及平时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范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对于平时作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准备,加强国防建设,赢得未来战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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