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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71页(461字)

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第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8章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规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并规定交通罚款的决定与收缴相分离,收缴的罚款及依法没收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该法还对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通行、载物、载人,行人、乘车人的通行、携物,交通事故的现场指挥、现场勘查、事故认定、损害赔偿、医疗抢救、保险赔偿以及执法监督和对交通安全违法者的处罚等均作了规范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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