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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维也纳)》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74页(648字)

1968年11月8日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的道路交通会议上签订的国际间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多边条约。

共6章56条,7个附件。其基本内容有: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常用名词术语的定义、公约附件、缔约国义务、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装置的设置。第二章道路交通规则,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法律地位、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一般规则、驾驶员或驾驭人、成群牲畜交通、车辆行驶位置、超车、会车、车速与车距、驾驶操作动作、便利公交车辆、改变行车方向、减速慢行、交叉路口与让路义务、平交道、行人规则、驾驶员对行人的行为、车辆通过安全岛、临时停车与停车、车辆开门、汽车专用道、队列及伤残人特别规则、自行车和机脚两用车及摩托车驾驶人的特别规则、声响和光色警报、轨道车辆、车辆装载、发生事故时的行为、车辆灯光、灯光使用、例外情况。

第三章准许汽车和挂车进入国际交通的条件,规定了车辆登记注册、牌照号码、登记注册国国别标志、识别标记、技术条件、暂行条款。第四章汽车驾驶员,规定了驾驶执照的效力、驾驶执照的停止、暂行条款。第五章准许自行车和机脚两用车进入国际交通的条件。

第六章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的签署、批准、通知、声明、生效、修正、停止生效等。该公约于1977年5月21日生效。

生效后,缔约国之间应废止1949年的《国际道路交通公约(日内瓦)》,并以此替代。但由于目前世界上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事实上该公约只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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