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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3页(568字)

1974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旨在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人命和财产安全的国际公约。

继1914年、1929年、1948年和1960年以后国际上第5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事实上,随着人们对海上安全认识的逐步深入,公约通过后一直处在不断修订和补充中:自1978年至1992年又通过了1978年议定书(主要修改对液体货船技术要求)和1988年议定书(协调与相关公约的检验制度)以及17次修正案;1994年在缔约国大会上,又决定在公约附则中新增“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等3章内容,首次改变了公约原来主要是技术要求的常规,提出了对航运公司和船舶在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的管理要求。公约共有13条,一个附则和一个附录,内容包括各缔约国所属适用公约的船舶,应经各该国政府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其他缔约国港口时,应接受港口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监督。

公约自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1978年议定书自1981年5月1日起生效。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其1978年议定书自1983年3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1988年议定书尚未生效,但中国已于1995年2月3日核准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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