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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50页(387字)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共15章278条,旨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商法》明确指出: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和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其第4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船舶与船员。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③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④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但该章规则非为强制性规定。⑤海上拖航合同。

⑥船舶碰撞。

⑦共同海损。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⑨海上保险合同。

⑩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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