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交通大辞典

推定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7页(365字)

“实际全损”的对称。

遇险后的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可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其构成条件是:保险船舶受损后,修复费用已超过船舶修复后的价值;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费用加上续运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支出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保险标的价值,如航行中的船舶触礁而遭受严重损坏的状态;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被保险人失去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为收回所有权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保险标的价值。在上述条件下,被保险人可按部分损失索赔,也可按全损索赔。

推定全损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保险人如承认保险标的作为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即获得赔付。

上一篇:“钩至钩”期间 下一篇:船舶失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