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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7页(409字)

“单独海损”的对称。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此外,船舶在航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遭受损坏,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在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在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则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以及为了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支付的费用,也应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比例分摊。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也被中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公司所采用,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章,专门就共同海损作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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