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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0页(322字)

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的协议。对华沙条约的修改和补充。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1963年8月1日生效,共3章27条。其主要内容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改:①简化了运输凭证。②依然对承运人采取过失的责任制,将《华沙公约》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即由12.5万金法郎提高为25万金法郎。③延长了旅客提出异议的期限。

④删除了航空运输发展初期一些不合理的技术规定。该议定书不能脱离《华沙公约》而独立存在。

197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荷兰政府交存批准书,同年11月8日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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