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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劫持(机)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724页(802字)

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用其他不正当方式强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这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1963年9月14日的“东京公约”明确所谓“飞行中”是指“从起飞前起动发动机到着陆滑跑完毕为止”。对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赋与了特别权力,对犯有罪行或作某种行为的人采取看管措施,以维护机上安全、正常秩序和纪律。机长有权决定在降落地将其释放或移交降落地当局。

公约中规定,在航空器内所犯罪行在以引渡为目的考虑时,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罪行发生的地点,而且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

航空器登记国有权行使管辖,不排斥登记国的缔约国依照本国法律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其范围是:①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具有后果。②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内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或该国人的。

③罪行危及该国安全。④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的规定。⑤为确保该国遵守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有必要行使管辖权。

1970年的《海牙公约》规定,任何人:用武力或使用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从事作任何行为而未遂;从事上述行为或从事上述行为而未遂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劫持航空器的罪行。

各缔约国承允对劫持航空器的罪行给予严历惩罚。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又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适用外,还对使用中的航空器适用。

“使用中”是“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的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公约规定除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危及安全的暴力行为外,还包括:①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危及其飞行安全。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③破坏或损坏航空器设备或妨碍其工作以及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④传递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虚假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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