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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816页(478字)

1988年10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建设部发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共13条。适用于大中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①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③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④单位或个人需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⑤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应由公安交通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暂行规定还对停车场的规划、投资、收费、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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