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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损失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13页(360字)

各类给据邮件在处理、运递、保管过程中因邮局过失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时给予用户的赔偿。

中国邮政法规定:①挂号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②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③非保价包裹,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④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①平常邮件的损失。②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③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④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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