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3页(1040字)

中国科协章程是中国科协及所属组织和成员共同遵守的组织、工作和活动准则,是中国科协组织的“大法”。

中国科协章程对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工作方针、组织体制和组织机构、所属团体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1958年中国科协“一大”虽然没有制定章程,大会通过了与章程有同样效力的《关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对科协的名称、性质、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工作方针等作了规定。1980年中国科协“二大”正式通过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第一个章程,章程由总则、会员、全国组织、地方科协、经费、附则等6章16条组成。1986年中国科协“三大”对章程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和修改,突出了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的性质;阐明了由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联合组成的组织特色;明确提出了科协纽带、助手的地位和作用;对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工作方针等作了更全面的阐述。

“三大”章程由总则、全国组织、全国性学会、地方科协、经费、附则等6章20条组成。1991年中国科协“四大”根据“三大”以来科协工作和社会环境发展变化的要求,对章程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在性质与任务的表述上,根据中国科协已恢复为全国政协组成单位,为更好发挥科协人民团体的作用,强调了科协作为人民团体的属性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强调了科协促进(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内容的三促进)、维护(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和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的宗旨,增加了“干部”和“经费收支与管理办法”的章节与条款。这样,“四大”章程由总则、任务、全国组织、全国性学会、地方科协、干部、经费、附则等7章36条组成。1996年中国科协“五大”根据我国政治、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相继出台,并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对章程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五大”修改的章程,对科协性质的表述更为简明和准确,明确表述了中国科协“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补充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协“资产管理”等内容,为突出科技人员在科协的主体地位,将“干部”一章改为“工作人员”。

“五大”章程由总则、任务、全国领导机构、全国性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经费及资产管理、附则等8章52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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