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28页(667字)

选举各级科协的委员会委员或学会理事会理事,由该级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主持成立选举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选其他有被选举权的选举人,也可以弃权。如果选举人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举人代为投票,每1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选举方可进行,否则选举无效。

投票结束后,由选举人或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选票票数加以核实,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生效。

选举所投的票数,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代表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理事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委员、理事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人数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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