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149页(727字)

在国际科技合作和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既不侵权又不花冤枉钱。

在研究一项技术或开发一项新产品时,要先调查研究,查阅各国专利资料,再分析出研制中涉及的技术哪些是别人已拥有专利权的。

对于这些技术要进行比较,是花钱引进技术合算还是绕过该项专利自行开发新的专利合算。

申请专利要填写详细的申请书,最好是对其中的某些别人不易研制的专有技术和工艺、配方予以保密,该部分不申请专利,使别人无法根据专利申请书研制出超过自己的技术或产品。

可口可乐的配方不申请专利即是一例。

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应属双方共有,其产生的利益应根据双方的贡献合理分享。合作中一方单独完成的发明属该方所有,但另一方根据互惠原则可取得使用权。在合作前签订的协议中,应列入知识产权条款,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国外有些单位规定,在该单位工作的成果一律归其所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只享有发明权而没有专利权。

要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协议中列入知识产权共享条款,免得发生纠纷时我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合作课题中使用的我方已有科技成果,则知识产权仍归我方所有。

在引进技术、成套设备和产品生产工艺时,对方要收取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费。

要了解该项专利是否已超过有效保护期。因为专利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有的国家规定为15年,有的国家规定的更长些,超过有效保护期就不应再收实施专利的许可费。过去就有过在这方面花冤枉钱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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