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174页(567字)

有一定的条例、章程、规则,定期或不定期依一定的程序进行推荐、评审、颁奖并形成制度的奖励。

奖励之法,古今中外皆有之,我们的祖先和先辈很早就懂得奖励的作用,并制定了许多有关奖励的办法和章程。如清朝末年,为急迫发展工商业,于1903年制定了《奖励公司章程》20条,对集资经营工商业有功者分别奖以官位,对推动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起了一定作用。革命战争时期也有过许多奖励制度,1933年为了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川陕苏维埃政府专门制定了《专门人才暂行条例》,欢迎各种专门人才到苏维埃来工作,在生活、家庭、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多项奖励制度并召开表彰大会。

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许多奖励制度被取消或遭到破坏。1976年后,各行各业又重新恢复和健全了奖励制度,国家还制定了各种奖励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奖励科学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986年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要求,对优秀精神产品和优秀工作者给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要办好若干种代表我们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被视为崇高荣誉的奖励。

这充分体现了奖励工作在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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