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175页(450字)

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益性原则。

有益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地区、标准是不一样的,如人口问题,许多国家采取奖励生育的政策,而我国则提倡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但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又有所改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化,某些政策还需进行不断调整,以保持连续不断的有益性。2.整体效应原则。奖励先进个人,树立先进典型,并不是奖励的根本目的,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才是奖励的最终目的,因此奖励时必须遵循整体效应原则,即通过奖励能使整个集体发挥最佳效益。

3.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虽然各有独立的含义和作用,但不能截然分开,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4.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指在奖励过程中,对奖励的目标、标准、考核、颁发等内容和步骤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为奖励法规,用法律手段保证其正确执行。

防止在奖励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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