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协工作简明辞典》第237页(746字)

目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程序为: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再接受个人申报)。

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进行推荐。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及实施意见,对提出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和推荐。对被评审科技人员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及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后,向评审组织——专业技术评委会提供考绩档案和考核结论,同时还可提交其他有关材料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三、评委会在对各单位推荐的被评审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着作)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及广泛听取意见后,组织相应的专业考核(考试)及一定范围和规模的答辩会,以测试被评审人员的实际水平,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举行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评委会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考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

五、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经职改部门同意后,由评委会进行复议。

六、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被评审人即获得某一专业系列某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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