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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吉林教育出版社《东西方艺术辞典》第39页(379字)

审美范畴之一。

指审美对象各组成部分之间处于矛盾统一之中,相互协调,多样统一的一种状态。和谐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最先发现的客观事物的一种审美属性。早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提出和谐问题。该学派用数的和谐解释宇宙的和谐,从数学和声学的观点研究了音乐节奏的和谐,并提炼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美学范畴。他们认为“美是和谐”,把和谐看成是美的本质。和谐是事物的最佳表现形态,是一切美好事物的突出特点之一。

自然的和谐美,是以色、光、线、形、音、质等形式的某种组合关系体现一种天然的完善;社会的和谐美,突出地体现在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和谐统一;艺术的和谐美,是艺术家自觉的和谐意识在作品中的自然流露,表现在完美内容与精致形式的和谐统一。和谐作为优美的属性之一,使人能在安适、平和的心境中获得审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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