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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观、群、怨”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吉林教育出版社《东西方艺术辞典》第136页(530字)

孔子关于的社会作用的论述。

见《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后人简称为“兴、观、群、怨”说。兴:郑玄注:“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孔安国注:“兴,引譬连类。”朱熹注:“感发志意。”是知,诗可以兴,即诗可以感染人,启发人的心志。观:《礼记·王制》载:“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汉书·艺文志》载:“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证也。”郑玄注:“观风俗之盛衰。”诗可以观,即通过诗可以观察了解民风、民情、王者政治得失、国家兴衰变化等。群:孔安国注:“群居相切磋。”朱熹注:“和而不流。”诗可以群,即诗可以使人与人之间沟通思想感情,互相切磋砥砺,共同提高。怨:孔安国注:“怨刺上政。”诗可以怨,即诗可以用来针砭时弊,讽喻上为政之失。

孔子的“兴、观、群、怨”说,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诗的社会作用和价值,对后世文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历代文论家都给予很高的评价。但孔子的“兴、观、群、怨”说,是以“事父”、“事君”为核心的。他要求文学必须为宣传封建的伦理道德和政治服务。

这是他文学价值观的阶级局限和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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