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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安死术”。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生命垂危且遭受巨大痛苦折磨的危重病人,在有明确意思表示要求大夫采取措施使其无痛苦的离开人世时,由大夫以仁慈方法帮助其离开人世,大夫则不负法律责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指无痛苦地愉快死去。原是西方文明中无痛处死患不治之症者、严重畸形者和非常衰老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专门术语。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学与医学的迅猛发展和人类思想观念的更新,安乐死成为当今时代人们关注的热点。“安乐死”一词具有三种含义:(1)听任死亡。根据垂死患者要求,停止无望救治,任其死去,以解除患者痛苦。(2)仁慈助死。根据患者要求,以仁慈方法帮助患者死去,结束其痛苦。(3)仁慈杀死。在垂死患者无法表达主观意愿时,基于患者利益和其他正当原因,以仁慈方法将其致死。通常采用第二种含义。安乐死给人权固有的内容提出了新的问题。每个人都具有生命权,已成为人类共识。但对于人能否选择死亡方式,安详、快乐、尊严、体面地结束生命,回答则大不相同。主张安乐死的观点认为,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力图注重生命价值、至死保持人的尊严的权利。但是,由于安乐死是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的直接挑战,其本身又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社会、伦理和科学技术问题,目前各国法律对安乐死大多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自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健康安全法》后,已有15个州通过了安乐死的权利法案。日本采用司法解释方式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认可。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以91票赞成,45票反对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这部法律规定,实行安乐死的医生必须恪守28条严格的规定,并证明病人身患绝症,处于难忍的痛苦之中,多次要求结束生命,但对主动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仍将处以12年以下的监禁。中国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认识安乐死。人固有一死,这是自然规律,让无法忍受痛苦的病人提前结束生命,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当代伦理道德。安乐死如同火葬和计划生育一样,经过一段时期倡导,可以逐步被社会接受。当然,安乐死事关人命,一定要有严格的立法和措施加以控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利用现代医学提前结束患者生命,有违医德。如果允许安乐死,就会为一些不孝子孙将患病亲属当包袱甩掉大开方便之门,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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