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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而由法律规定的企业内各级领导人员、职能部门和职工个人应分别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1952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了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的原则。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点有:(1)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2)各有关专职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3)企业单位应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包括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督促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卫生措施,以及进行安全教育和参加伤亡事故处理等许多内容。(4)各生产小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协助生产小组长做好安全工作。(5)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国务院在1979年5月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反复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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