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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书籍:法律辞典

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由国家主席于同日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大的议程前,先由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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