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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

书籍:法律辞典

经过付款银行保付后由保付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支票经过付款银行保付,并于支票上记载“照付”、“保付”或者其他同义字样后,即成为保付支票。保付支票近似于承兑后的汇票,但较之承兑后的汇票有更高的付款确定性。保付支票的持票人不受提示期间的限制,可以随时持保付支票向付款银行请求付款,付款银行负绝对付款责任。保付支票制度源于美国,以后为其他国家所采用。旧中国的票据法将保付支票作为支票的一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很长时期内仍然允许使用保付支票。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保付支票可用于对公对私单位的转账结算。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付款单位可将自己签发的转账支票持向银行办理保付,但有效期不能因保付而延长,也不能流通转让。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联合颁发了《同城保付支票使用办法》,规定保付支票可以用于支付贷款、劳务费用及其他各种款项,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保付支票一律记名,不得流通转让;保付支票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以开办银行本票业务,因在中国保付支票与银行本票的功能相同,所以取消了保付支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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