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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缔结的版权国际公约,也是版权的“母公约”。该公约经过了多次修订和补充,有1896年5月4日的巴黎补充文本,1908年11月13日的柏林文本,1914年3月20日的伯尔尼补充议定书,1928年6月2日的罗文本,1948年6月26日的布鲁塞尔文本,1967年7月14日的斯德哥尔摩文本,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等,1979年9月28日又作了个别修改。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已有148个成员国。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的148个成员中,加入1928年罗马文本的有黎巴嫩、新西兰,加入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的有巴哈马、马达加斯加,加入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的有乍得、斐济、爱尔兰、以色列、巴基斯坦,其余国家均加入了1971年巴黎文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将依本国法给本国国民提供的版权保护,提供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各成员国应把公约提出的对版权的最低保护要求,提供给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和所有在任一成员国首先出版的作品的作者。(2)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其作品可以在全体成员国中受到版权保护。(3)版权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其作品在各成员国中只能依据该国的国内法和公约的最低要求取得版权保护。同一作品在不同成员国中所受到的保护可能是不同的,只要不违反《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即可。这也是版权地域性的具体表现。(4)版权保护的经济权利。该公约规定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有9项:汇编权、翻译权、复制权、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制片权。此外还有可以保护的“追续权”。(5)版权保护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又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6)权利保护期,其中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一般作品,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不少于同观众见面起50年或摄制完成后50年;匿名和假名作品,不少于出版后50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合作作品,不少于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死后50年;各成员国提供的保护期,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比作品来源国规定的期限更长。精神权利保护期至少要与其经济权利保护期相同。(7)追溯保护。新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对于以其他成员国为来源国、且尚未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要给予符合《伯尔尼公约》最低要求的版权追溯保护。(8)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允许被联合国承认的“发展中国家”在翻译和复制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时,可以由主管局依照规定的条件颁发“强制许可证”,但要按国际标准向版权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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