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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订的一个罪。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即一般是知道案件情况,具有作证义务的人。暴力逼迫不是证人的人作证的,也属本罪所称证人。(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殴打、伤害、肉刑等危害证人人身及自由的强力手段和方法。如果只使用威胁方法,不含暴力因素,不构成本罪。本罪所使用的暴力,一般没有导致证人伤残、死亡的结果。(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中国《刑法》第247条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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