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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北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北美和部分西欧国家根据1949年8月24日生效的《北大西洋公约》而建立的军事联盟。创始成员国有布鲁塞尔条约组织(后改组为西欧联盟)的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和美国、加拿大、挪威、丹麦、冰岛、葡萄牙、意大利七国。土耳其和希腊于1952年2月、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西班牙于1982年5月先后加入,至此成员国共计16国。法国于1966年7月1日退出北约防务一体化机构。北约组织总部也由巴黎迁到布鲁塞尔。希腊于1974年8月14日至1980年10月18日也曾退出该机构。公约前言宣称,该组织目的是“联合一切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与幸福”。主要机构有:(1)北大西洋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外交部长组成,必要时国防部长、财政部长甚至政府首脑也可与会。每年一般开会两次。决议需一致通过。(2)防务计划委员会。由参加北约防务一体化机构的13个成员国国防部长组成。每年开会两次,通常在部长理事会前举行,审议防务政策和军事计划。1966年又设立核防务委员会和核计划小组。1968年由除冰岛和法国以外的欧洲11个成员国国防部长组成非正式的北约“欧洲集团”,协调相互间的防务。(3)常任代表理事会。由各成员国一名大使级代表组成,在理事会和防务计划委员会休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每周至少开会一次。(4)军事委员会。北约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由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的成员国总参谋长组成,每年约开三次会,负责向理事和防务计划委员会提出军事方面的建议并指导各战区司令部工作。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选。各成员国参谋长分别指派一名代表组成军事代表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5)秘书处。负责准备、组织北约会议和联络工作。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也是理事会、防务计划委员会、核防务委员会和核计划小组的主席。此外,还设有4个地区性军事指挥机构:(1)欧洲盟军司令部。北约最主要的军事作战指挥机构,总部设在比利时蒙斯附近的卡斯托。最高司令由美国将级军官担任,同时又是美国驻欧洲武装部队总司令。负责英、法、冰、葡以外的成员国(含土耳其)的防务及英国的空防,下设5个司令部。(2)大西洋盟军司令部。总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诺福克,司令由美国将级军官担任。负责从北极到北回归线包括葡沿海在内的北大西洋区的防务。下设6个司令部。(3)海峡盟军司令部。总部设在伦敦附近的诺思伍德。司令由英国将级军官担任。战时任务是控制英吉利海峡和南部北海。(4)美国加拿大地区计划小组。负责美加地区联合防空。北约成立以来的主要活动是,通过部长理事会和防务计划委员会议,就国际重大政治事务密切磋商,协调立场;在军事方面研究和制订战略和军事行动计划;同时每年都举行各种军事演习。随着华沙条约组织的解散和苏联解体,北约组织也在研究调整自己的战略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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