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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耶利米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748—1832

【介绍】:

英国近代史上著名思想家。他在伦理学、法学、经济学、逻辑学等领域,都颇有建树,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出身于一个律师家庭,一度从事律师事务,后从事法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边沁从1781年起开始担任伦敦大学教授,讲授法理学,同时创办和主编《威斯敏斯特评论》,鼓吹功利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倡改革政治和法律制度。主要著作有《政府论片》(1776年)、《道德与立法原理》(1789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法典》(1830年)等。其中《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给边沁在法理学特别是立法学方面的权威和声誉奠定了基础,因此被称为“伟大的功利主义者”。边沁既反对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又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把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建立于功利主义基础之上。他认为,正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其规律,这就是“趋乐避苦”。正是这一“趋乐避苦”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边沁所说的“乐”就是指“功利”,而“功利意味着对任何当事人来说,任何事物的性质是产生福利、方便、快乐、优良或幸福或防止发生灾祸、悲痛、邪恶与不幸。”对于乐的各种判断,必须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就是要根据痛苦和快乐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苦减少到最小限度。他主张,功利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人们行为好坏的惟一尺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必须以能否“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为标准和尺度。不仅如此,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功利的工具和手段。边沁还从功利主义出发对国家的产生、国家存在的原因和国家的目的等问题进行考察,他反对契约说,他认为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他同时也论述了政体,他认为,政体的名称、主权者人数的多少,都要以是否对人有利为前提,要以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量的幸福为条件。边沁断言法律是人定的,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因此,他被认为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边沁还对法律进行了系统的分类。边沁积极倡导代议制度,力主改革议会,对立法和司法改革非常重视。他认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该从立法开始。边沁还把功利主义应用于民法,创立了独具风格的民法理论,同时又提出了系统的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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