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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人格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人格障碍”或“病态人格”。即在没有认知过程障碍或没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的情绪反应、动机和行为活动的异常,是人格发展中的偏离正常,也是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其主要表现为情感和意志行为方面的障碍,而思维活动属正常范围。由于国内外对人格还无一致公认的定义,所以变态人格的具体含义也比较模糊,但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1)早年开始。有的人在幼年即可被察觉出异常,大多数人的变态人格是在青春期明显暴露。(2)个性有严重缺陷。(3)情感严重变异。(4)行为目的、动机短浅。(5)对自己个性缺陷无自知力。(6)偏离常态的人格形成后不易改变。(7)矫正困难。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变态人格的形成原因有社会环境因素、遗传因素和脑发育因素。变态人格的类型大体可分为偏执型变态人格、情绪不稳定型变态人格、意志薄弱型变态人格、冲动型变态人格、轻浮轻佻型变态人格、反社会型变态人格、怪癖型变态人格和性变态型变态人格等等。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对变态人格者的法律能力一般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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