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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辩诉谈判”。有的国家特有的一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指检察官在刑事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以减轻罪名或减少指控条款或缩短刑期为条件,同被告方辩护律师进行交易,换取被告人承认罪行的诉讼活动。按辩诉交易的公开程度,分为明示的和暗示的两种。检察官同被告方辩护律师进行的这种交易是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之前已着手准备。检察官以犯罪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允许提出的最重要的罪名和多项指控条款作为协商条件,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谈判,力争被告人认罪。辩护律师一方面同检察官谈判,另一方面又同被告人磋商,说服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的条件。如果检察官同被告方达成协议,法院对被告人可以不必开庭审理便可判决。辩诉交易的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有罪;二是有罪答辩必须出自被告人自愿,绝对不是在受到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条件下做出的,否则,法院认为辩诉协议是无效的。适用辩诉交易。一般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被告人罪行的轻重。被告人罪行轻则容易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较难适用。(2)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则易适用,否则就难以适用。(3)检察官掌握证据的程度。检察官掌握的证据如果不很充分可靠,适用这种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否则适用的可能性就小。(4)辩护律师的态度。(5)法官的态度。产生和适用辩诉交易的原因,主要是:(1)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过大,法院负担过重;(2)处理案件的质量太差,被告方和检察官都想尽可能使各自摆脱诉讼失败;(3)保证诉讼双方利益的迫切需要。法学界对辩诉交易是否可取有不同看法。赞成者认为采用这种办法可以使案件得到比较公正的处理,克服被告人认罪过轻、检察官控告过重的矛盾,还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审判时间,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是防止案件大量积压的好办法。反对者则认为,这样做是对公正审判的歪曲,对无罪人很不利,可能使无罪人因怕被定罪重而承认有罪,实际上这是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容易造成冤案;对于那些真正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是一种让步,减弱了判决的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使刑事审判制度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还有一种折衷观点,即认为辩诉交易可取,但是有不少弊病,应当修改并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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