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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J.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530—1596

【介绍】:

16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博丹提倡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去研究政治和法律,他深信政治思想必须以历史事实的观察为基础,研究政治制度应追溯其历史的发展,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律体制须作比较的研究与分析。他认为政治与道德有区别,但是也认为正义与道德在政治学上占有一定的地位。他强调地理环境对政治的重大影响,甚至提出地理环境是政治制度的母胎这种机械论观点。他认为,气候制约着人民的思想、心理性情、生活和文化;还认为,用统治意大利人或法兰西(中部地区人)的方法来统治非洲人(南部地区人)或瑞典人(北部地区人),势必引起混乱。博丹的国家论首先是从家庭概念出发的。他认为,惟有家庭才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他的家长权,近似于国家的主权。此外,诸如行会、公司、行政区、共同团体等也是起源于家庭。它们同国家的区别在于只承担特定的一小部分职能,因而不能拥有主权。现代国家的主权论是以民族国家出现和中央集权君主制诞生为前提的。当时的法国君主成功的完成了统一,建立起有效的集权政治。博丹顺应这种潮流写出有关主权的系统著作,指出国家的特质在于具有主权,而且主权是属于君主的。他是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的思想家,故称为主权论的鼻祖。博丹断言,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关于主权的内容,博丹分为八类:第一是立法权;第二是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第三是官吏任命权;第四是最高裁判权;第五是敕免权;第六是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第七是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第八是课税权。博丹的主权论是以绝对君主制为中心的,有力地捍卫了15、16世纪新兴民族主权国家和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中央当权派联盟的绝对君主制。对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作了直接的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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