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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称量物侵入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因有害气体、烟雾、噪声、震动等无固定形态的不可称量物侵害他人所有权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在德国民法中表示为Immissionen。不可称量物侵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不可称量物对他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造成侵害或者只有轻微侵害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禁止。这实质是对所有权绝对化的限制。所有权人负容忍义务的前提是:(1)不可称量物是煤气、蒸汽、臭气、烟雾、煤烟、燥热、噪音、震动、光、无线电波等,而不能是砂石、水等有具体体积的物质;(2)这些物质侵入的不可称量是因为其非常弱小,对蒙受侵入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很小而不可称量,属非本质损害;(3)虽然损害属本质损害,但依当地习惯应当可以接受(比如路路灯的光线对路边住宅的侵入),或者属于依据现时措施不能避免而且在经济上也为必须的工业烟雾等。但是,如果有意识地针对特定人排放有害物质,则要承担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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