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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价值条款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达2足年的,投保人请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的条款。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功能,保险人由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仍然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最终应当将之退还或者返还给被保险人。依照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形式来满足其所享有的保险单之现金价值利益:(1)投保人直接领取保险单之现金价值或者退保金;(2)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次交清保险费,而将原人寿保险转换为保险条件相同但保险金额较低的人寿保险;(3)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借款;(4)以保险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一次交清保险费而将原保险转换为保险金额不变的展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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