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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回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不得将在境内避难的难民强行送回其原籍国的原则。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得要求本条规定的利益。1977年联合国难民署执行委员会通过的题为“不推回原则”的结论指出,不论是否已被正式承认为难民,为其被送回原籍国即可能受到迫害的避难者遵行不推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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