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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书籍:法律辞典

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如夫妻财产、子女特有财产、合伙财产、继承财产等。依通说,所谓财产,其一,财产须有经济价值。通常所谓财产权,不必有金钱的价格。但此所谓财产,应作严格解释。必须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始可构成财产。其二,财产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其三,财产为权利义务的总体。财产为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结合而成的总体,即就构成财产的各个权利义务总括的视为一体。物权、无体财产权、债权及债务之类,皆属此类。财产上权利的总体,称为积极财产。财产上义务的总体,称为消极财产。财产一语,用于广义,则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二者。如继承财产、失踪人财产。用于狭义,则专指积极财产。如清算中法人的财产。财产依其目的可分类如下:其一,一般财产。即依人的一般生活目的而结合的财产。如自然人、法人通常的财产。其二,联合财产。分属二个主体的财产,依一定目的而结合者。如夫妻财产。其三,部分财产。于一般目的之外,依特别目的而结合的财产。如各种企业财产、营业财产。其四,独立财产。依独立的目的而结合,自一般财产独立管理的财产。如破产财团。财团法人,亦即独立财产的主体化。其五,集合财产。为特殊目的,属于多数主体的财产的一部相集合,而形成一个独立财产,如合伙财产及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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