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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相同。(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在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工作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为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如由于有关部门的疏忽大意未发现血液中含病原体而导致受血者染上疾病。实施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根据中国《刑法》第334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本罪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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