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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违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管理法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此条作了修改。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宏观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第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第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第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第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行为的确定目的。(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对犯罪单位,从理论上讲,应为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但就实际情况看,能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者,多是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大公司等。根据中国《刑法》第182条的规定,自然人实施本罪行为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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