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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对城市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以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在广泛开展农村扶贫、扶优、救灾工作的同时,在城市逐步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海市首倡于1993年5月发布《关于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若干规定》。1994年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推广上海经验。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镇普遍建立这项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标准需要提高时,按制定标准的程序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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