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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法律辞典

古代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用小竹板或荆条棰击罪犯的脊背臀腿部的刑罚。《唐律疏议·名例》: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来源于《尚书·典》“扑作教刑”。扑刑原供学校和管礼教者对受教人教训惩戒之用,后演变为笞杖。秦时笞为非正式刑罚。笞杖作为正式刑罚,从汉文帝“除肉刑”开始。景帝定棰令,用竹板捶击臀部。北朝时北齐以死、流、耐(后为徒)、杖、鞭为五刑。隋时改鞭为杖(用大竹板),而原来的杖则改为笞刑,即死、流、徒、杖、笞。此后笞刑即作为五刑之一。唐代沿用。笞刑分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种。《唐律疏议·名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荆条)。”宋律笞刑沿袭唐律,但实行折杖法,笞五十决臀杖十下: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笞二十、十,决臀杖七下。元时笞刑由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种。明时分为五种,与唐时同。清时笞改折成板,用小竹板棰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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