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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书籍:法律辞典

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指善意第三人从已进行物权公示的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依罗法“任何人不得转让不属于自己的权利”的原则,权利只能从权利人手中取得,原本不存在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可能。但是,罗马法此项原则却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因为,依此原则,任何一个从事交易的人在每一次交易中都必须追根溯源去调查出让人是否是真实权利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权利。否则,其已经取得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日耳曼法则强调对社会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贯彻“以手护手”原则,区分所有权人失去其物的不同情形,凡是因占有委托而丧失其物者,第三人可取得物之所有权;凡因占有脱离而丧失其物者,第三人则不能取得。近代以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根据该原则,公示具有公信力,即善意保护效力,使通过法定公示方法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因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对善意人来说就是真实的权利,占有动产的人对善意人来说也是权利人;善意人从他们手中取得物权,依公示的物权变动效力和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则具有不可追夺性。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符合公示的社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能维护客观公正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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