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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常驻代办”。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常驻外交使节。为驻外代表机关代办处的馆长,亦指相应代表机关首脑的职务。等级次于大使和公使,但除位次和礼仪事项外,与他们在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方面没有差别。代办作为最低一级使馆馆长,首次被规定于1815年的《维也纳议定书》,后又被1818年《亚琛议定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确认。现代国际实践中,国家间互派代办的情形比较少见,但有时在与新独立国家、刚经历了内战或革命之后新成立的政府建立外交关系时,最初只派代办,一旦条件成熟,再升为大使或公使。有时,两国间关系上存在分歧时也委派代办。例如,中国和印度曾因边界冲突,从1961年到1976年间将大使级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前因为英国和荷兰在联合国支持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提案等原因,中国同该两国之间只交换代办,在两国改变态度后,代办级外交使节升格为大使级外交使节。20世纪80年代初鉴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经中国政府要求,两国将1972年从代办升格的大使又降格为代办。在使馆馆长缺席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指定代理馆务的临时代办与代办不同,前者不是正式外交使节,通常由使馆中馆长以外的级别最高的外交职员担任,人选由使馆馆长或派遣国外交部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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