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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为“单位犯”。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法人、非法人单位犯罪的总称。中国1979年《刑法》本没有单位犯罪的构成及处罚规定。1988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增补了若干单位犯罪。1997年《刑法》修改时,立法机关把上述单行刑事法规所规定的诸种单位犯纳入了现行《刑法》分则相关法条之中并在分则条文中增补了更多的单位犯罪;与此同时,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还对单位犯罪作了一般性规定。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罪过形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主观上行为人多有为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确定目的,但不排斥间接故意,个别犯罪还表现为过失,例如,中国《刑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单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即属过失罪。(2)客观上,须有单位出面实施的行为。所谓单位出面实施,表现为行为须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主管负责人员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3)在主体规定性上,必须有单位能够成立该罪之犯罪主体的明文规定。(4)根据中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凡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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