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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职权主义”对称。指诉讼的进行采取相互对抗的方式,把诉讼视为平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证据的提出和调查属于当事人权利,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行使,向法庭举证,相互争辩,法官超然其间,居中裁断。是当代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诉讼结构类型之一。以刑事诉讼为例,在侦查阶段,当事人主义注意在侦查中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权利,使之具有对抗侦查机关的条件,侦查活动有一定的公开性,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而且允许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传讯或逮捕时就参加诉讼。在审判阶段,为避免法官产生预断,起诉书实行“一本主义”,除起诉书外,禁止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在庭审活动中,实行当事人举证,法官听证和裁断的审理方式,由控辩双方对彼此传唤到庭的证人,交替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使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始终在控诉人与辩护人之间进行。法官在审判中充当对抗双方之间的公断人,在双方举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裁断。当今西方各国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呈现互相接近的趋势。实行当事人主义国家吸收职权主义的合理成分,表现在侦查中赋予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起诉时奉行检察官起诉原则;审判时允许法官有限的主动权等,逐步演变为一种新的折衷式的诉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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