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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证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一种证据规则。基本内容是,由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当庭提出相应的证据,法庭分段予以核实;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庭发问,当庭质辩证据。法庭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当庭予以认证。根据庭审实践,法官可对下列证据当庭作出有效的认定:(1)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认可的证据,如双方均出示的合同书,来往汇款票据,双方封存的样品等。(2)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证予以证明的。(3)权威部门的鉴定审计勘验结论,但必需经过辩论和质证。对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或不足以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被新证据驳倒的证据,均应作出无效认定。对当庭不能认定的证据,应通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并由合议庭评议后,于下次恢复法庭调查时,当庭出示后认定其有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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