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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式抵押权

书籍:法律辞典

“证券式抵押权”的对称。以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为惟一依据而成立和移转的抵押权。登记式抵押权的设立和移转,必须有当事人设立或移转抵押权的合意,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登记。登记不仅决定了登记式抵押权是否已经被设立或移转,决定了抵押权的先后顺位,还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即以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权利内容为正确之权利人或权利内容,对向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履行义务为正确的履行,从而对社会公众产生公信力。登记式抵押权的流通性比较差,每一次移转都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登记,而且,其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中国民法中,登记式抵押权是抵押权的常规形式。在德国,登记式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例外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排除抵押证券”等字样,来设立不能转变为证券式抵押权的登记式抵押权。在法国以及受法国民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民法中,抵押权的登记不是抵押权成立的必备要件,抵押权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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