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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临权

书籍:法律辞典

军舰在公海上遇有船舶涉嫌从事某些特定国际罪行或有其他特定违反国际法行为时,靠近和登上该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利。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对此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军舰行使登临权的规则是:(1)被登临的船舶是享有完全豁免权以外的外国船舶,即不是外国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2)非有合理根据认为船舶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即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广播(需军舰的船旗国对此享有管辖权)、该船无国籍、或者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3)军舰在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疑问时,可进一步在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4)如果嫌疑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行为,军舰的船旗国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5)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并有可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或飞机亦可行使登临权。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军舰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的规则,适用于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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